佛山市钢琴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佛山市钢琴学会(Foshan Piano Institute)
第二条:本学会由佛山市从事有关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教学、演奏,钢琴音乐创作和理论研究的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我市钢琴教学、演奏、理论研究和创作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市钢琴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举办各种形式音乐会,积极创造条件以提高我市从事钢琴键盘音乐事业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二、组织与国内外同行进行演奏、讲学等交流活动。
三、举办各类专业或业余的钢琴比赛及有关活动。
四、进行钢琴学术研究,繁荣钢琴理论和作品的创作,办好会刊。
五、组织各项钢琴键盘定级考试。
六、积极参与文化部门规范钢琴培训的有关规定及管理。
七、推动、普及业余钢琴教学。
第三章 会员
一、严格审核入会条件,确保学会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本会的成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者。
(三)具有一定的钢琴教学和演奏水平,或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钢琴论著、钢琴作品并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且在钢琴教育界一定影响的音乐工作者。
(四)演奏及教学成果取得一定的成绩及奖励者。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必须拥有营业执照,钢琴教师5人以上。钢琴教师具有一定的钢琴教学和演奏水平,或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钢琴论著、钢琴作品并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且在钢琴教育界有一定影响的音乐工作者。
四、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在学会网页上下载填好并签名)。
(二)提交学历证明及有关教学资料(含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由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会长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发给会员牌匾。
五、会员享有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利益。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如果因故一年未交纳会费须及时补交,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个人会员收回会员证和单位会员收回单位挂牌处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的代表人数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研究商讨本会重要活动计划,并领导展开工作。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两次。
十一、本学会设有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名誉会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十二、理事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十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学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由理事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决议得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工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本学会经济来源及管理:
一、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有偿服务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利息。
五、本学会的经费只用于本学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学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手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本学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九、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一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 、本团体如因某种原因解散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一、本章程经2018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